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蒯茂树,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秀霞,居民。梁秀霞与蒯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蒯茂树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蒯茂树申请再审称:我在原审时与梁秀霞达成调解协议,是因为刘永军等人相互串通,将原来在诉讼后私下达成的协议不拿出来,致我无法反驳。原审时法院在刘永军等人的迷惑下无法查清事实,制作了调解书。在调解前后,我都是一直受到刘永军等债权人的暗算和欺诈,使我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他们调解,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故申请撤销(2015)响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蒯茂树提供了被申请人梁秀霞在原审起诉后及双方在调解协议达成前,申请人与案外人刘永军、张军等人之间的承诺及协议等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蒯茂树以(2015)响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受案外人刘永军等人的欺诈所为,故应予以撤销。经对原审卷宗审查认为,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并无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之处,且调解的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另申请人提供的所谓与案外人的协议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调解系违反其自愿原则,故再审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蒯茂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啸鸿
审判员 胡品花
审判员 于开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冯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