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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3140号

姜永强与李国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永强,李国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3140号原告姜永强。被告李国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姜永强与被告李国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姜永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永强撤回对被告李国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永强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