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3140号原告姜永强。被告李国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姜永强与被告李国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姜永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永强撤回对被告李国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永强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