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法执字第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万生,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塔布花嘎查。法定代表人斐文锁,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劳动仲裁委员会右劳仲裁字(2010)1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右劳仲裁字(2010)1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6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苏万生5000元;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用其所有的1400吨原煤以每吨60元的价格抵偿剩余案件款74104.09元、执行费1085元及装车费。双方约定如果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8日之前未能联系购买者,被执行人保证在2016年7月8日将1400吨原煤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以抵偿剩余款74104.09元、执行费1085元及装车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400吨原煤按双方自行协商每吨60元的价格作价84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苏万生抵偿案件款84000.00元(其中包括剩余欠款74104.09元、执行费1085元、装车费8810.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陶 万 辉
审判员 王 立 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文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