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027号原告吴成文,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曾庆国,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郭丽娟,女,1976年7月出生,汉族。第三人李德彪,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文与被告曾庆国、郭丽娟、李德彪侵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吴成文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