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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303号

郭芯瑜与朱仁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芯瑜,朱仁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郭芯瑜,女,汉族,大专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仁强,男,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芒民初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仁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芯瑜于2015年12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仁强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做每月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管有际

审判员  赵建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