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郭芯瑜,女,汉族,大专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仁强,男,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芒民初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仁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芯瑜于2015年12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仁强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做每月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管有际
审判员 赵建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