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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行初35号

衡水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怀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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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02行初35号原告衡水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楸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辉,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卢援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伟、刘云松,该局工伤保险科干部。第三人王怀山。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衡水长江预应��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怀山工伤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水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水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宫卫红

审 判 员  王秀荷助理

审判员  江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