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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99-2号

申请执行人罗淑芳与被执行人熊安宁、熊安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淑芳,熊安宁,熊安然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99-2号申请执行人罗淑芳,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熊安宁,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熊安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思燚

审判员  韩学军

审判员  李 季

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