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99-2号申请执行人罗淑芳,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熊安宁,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熊安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思燚
审判员 韩学军
审判员 李 季
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