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2220号

肖飞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飞,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2220号

原告:肖飞,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杨杰,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肖飞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蒋祝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借用十几天就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既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被告因盖房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借款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2016年5月4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借原告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杰欠原告肖飞的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广鹏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立案庭;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