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951号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彭思杰,行长。被告四川运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法定代表人甘德斌,职务不详。被告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法定代表人甘德斌,职务不详。被告甘德斌,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县。被告甘玉珠,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与被告四川运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甘德斌、甘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受理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袁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