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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1551号

黄年桂与余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年桂,余佳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1551号原告黄年桂,女,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余佳琳,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年桂与被告余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年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黄年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