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1551号原告黄年桂,女,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余佳琳,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年桂与被告余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年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黄年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