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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1731号

莫某与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某,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莫某,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高牙双宝双石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金惠,校长。申请执行人莫某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4)津法民初字第09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四查被执行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高牙村12组258号的土地75.8591亩、房屋12栋建筑面积21761.81平方米和无产权房屋面积492.94平方米,经评估后,三次拍卖均流拍,现暂时无法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莫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自愿终结本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尚欠申请人莫某本金3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17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如发现执行条件完备,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熊 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