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7152号
原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志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柏昌、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秀梅,女,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132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为1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泳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雅怡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