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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2762号

王红与陈根、罗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红,陈根,罗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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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2762号原告王红,女,汉族,居民。被告陈根,男,汉族,农民。被告罗易红,女,汉族,农民。王红与陈根、罗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周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根、罗易红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红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1546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根、罗易红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根与罗易红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9日,被告陈根向原告王红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祥龙设计王红现金贰拾壹万伍仟肆佰陆拾元整(¥:215460.00)注明2014年6月2日还清陈根2014年元月29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问,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借条上载明“祥龙设计”全称为“浏阳市祥龙设计工作室”,其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原告王红。原告称被告陈根借款时口头承诺了借款到期一并结算利息,但未约定具体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根欠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陈根应当及时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根偿还借款2154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条上未就利息进行约定,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对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自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支付延期还款的利息,利率标准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被告罗易红系陈根之妻,上述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罗易红应当就该借款及延期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根、罗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王红借款215460元及延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1元,减半收取3235.5元,由王红负担800元,陈根、罗易红负担24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寻丹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