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484号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汇鸿大厦23楼2303室。法定代表人施晓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沪来,江苏省高级中学退休教师。被告杨淑慧。
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淑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淑慧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西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