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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776号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沈小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沈小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敏。被执行人沈小卜。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沈小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2459元,执行费237元。由于被执行人沈小卜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小卜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小卜存款3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黄利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