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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758号

田家锟与霍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家锟,霍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758号原告田家锟,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号,身份证号码:3705231987********。被告霍磊,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高柳镇北星落村***号,身份证号码:3707811982********。

原告田家锟诉被告霍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7月份、2015年11月份、2015年12月份分别向原告借款,借款额总计人民币102000元,现原告向被告追要该借款未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2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霍磊的家庭住址相关手续无法送达,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家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