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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478号

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伟曦、周志高、周述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伟曦,周志高,周述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多伦国际C2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肖福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伟曦,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云盘村298号。被执行人周志高,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毛正坝路卫生院内3栋3单元101号。被执行人周述高,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云盘村29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号判决265书,因被执行人伟曦、周志高、周述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伟曦、周志高、周述高银行存款2769204元(借款本金1740000元、利息452614元、违约金522000元、案件受理费24350元、申请执行费302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军    锋

审 判 员 刘远

代理

审判员徐雅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谭    慧    婷附: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