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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执24号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抚松县松江河鑫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抚松县松江河鑫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2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鑫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光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鑫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鑫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吉06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072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国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翁 乙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