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212号罪犯田静,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静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7月4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4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田静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静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一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