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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307-7号

黄艺与杨杨、杨兴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艺,杨杨,杨兴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07-7号

申请执行人:黄艺,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杨杨,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杨兴干,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系杨杨父亲)。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杨、杨兴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的存款账户4307上的存款150820元和存款账户6218上的存款17505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账户1341(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发扬

审判员  李国胜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