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文永,又名郭春方,个体。2004年9月20日因犯绑架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郜凤东,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文永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固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文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郭文永不服,以虚假证明文件不是其提供,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吉忠
审判员 陈克祥
审判员 陈其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