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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908号

姜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9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江阴某某公司工作。2013年11月4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庆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邓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意欲以在聚众赌博过程中采用“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后刘某、邓某出面与不知情的赵某甲(已判刑)合谋纠集赌客赌博,抽头获利,并由赵某甲安排被告人姜某抽取庄风。被告人姜某伙同赵某甲、刘某、邓某等人于2013年7、8月期间,共聚众赌博3次,抽头获利人民币43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姜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姜某于2013年7、8月的一天晚上,伙同赵某甲、刘某、邓某在江阴市华士镇,纠集王某乙等人以麻将筒子牌进行“牛牛”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姜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2、被告人姜某于2013年7、8月的一天晚上,伙同赵某甲、刘某、邓某在江阴市华士镇,纠集赵某乙等人以麻将筒子牌进行“牛牛”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姜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3、被告人姜某于2013年7、8月的一天晚上,伙同赵某甲、刘某、邓某在江阴市华士镇,纠集赵某乙等人以麻将筒子牌进行“牛牛”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姜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于2016年3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赵某甲、刘某、邓某、周某、蒋某、吴某、王某甲、袁某、柏某、王某乙、赵某乙、陆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确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顾亚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