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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行审6号

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德阳合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阳合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0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德阳市沱江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施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局网监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齐润发,该局网监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德阳合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绵远街一段402号平安小区二期阳光摩尔3幢3-1号。法定代表人莫东梅,经理。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阳合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工商处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德阳合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4日作出德工商处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德阳合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德工商催字[2016]网监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德阳合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德工商处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其送达了德工商催字[2016]网监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中均告知了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和途径,但被执行人德阳合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催告书提出陈述或申辩。申请执行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德工商处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德阳合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9月九日作出的德工商处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唐 宁

审 判 员  代秀蓉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 员代  正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