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临沂福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阳光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凡顺,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被执行人孟小波,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被执行人孙景光,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临东信证执字第165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价值8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傅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