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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56号

温佰龙与李荣喜、汪秀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佰龙,李荣喜,汪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温佰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荣喜,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汪秀平,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佰龙与被执行人李荣喜、汪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荣喜、汪秀平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威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云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