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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780号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李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万荣县。法定代表人孙肖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霜,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宝辉,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居民。

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黄腾公司)与被告李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薛晓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宝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黄腾公司诉称,被告在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陆续购买我公司外加剂产品215吨,总价款891050元,期间,共支付我公司货款572850元,尚欠3182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18200元及利息(从欠款之日计算至执行完毕),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宝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6月12日期间,被告李宝辉分六次从原告处购买外加剂产品215吨,总价款为891050元,原告填写有出库单,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四张。随后,被告分别于2012年7月28日、2012年9月1日、2013年1月11日、2013年1月29日、2013年5月21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3月26日期间所欠款项结清,剩余2013年5月22日及2013年6月12日货款未付,被告出具欠条:“欠条欠到货款壹拾伍万肆仟捌佰元正(¥154800.~)欠款人李宝辉代笔人王晓华2013.5.22款到欠条自然作废2013.5月前货款已付清”,“欠条欠到货款壹拾陆万叁仟肆佰元正(¥163400.~)欠款人李宝辉2013.6.12传真款到欠条自然作废”。上述共还欠原告货款318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填写的出库单、被告出具的欠条及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外加剂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购买产品后未及时结清货款,双方未约定支付价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清偿货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问题,因欠条上未载时约定利息,原告亦未对利息如何约定举证证明,故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从其主张权利起诉之日起,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对利率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宝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182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35%自起诉之日2015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7元,由被告李宝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薛晓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贾王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