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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刑初184号

潘其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潘其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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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其吞,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其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潘其吞酒后无证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山前街道往桐城街道兰庭家园方向行驶,途经104线往兰田工业区方向1.8KM处路段,与由陶某驾驶闽J11**警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潘其吞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潘其吞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26mg/100ml。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潘其吞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其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陶某、侯某、陈某证言,被告人潘其吞的供述和辩解;��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6)毒检字第163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闽宁司鉴(2016)鼎车检字第073号车辆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鼎公交认字(2016)第3509825201600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潘其吞的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闽J×××××号二轮摩托车车辆行驶证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其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其吞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潘其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其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丁丽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莉莉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