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156号原告郭莹,女,住吉林省。被告张福荣,女,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莹与被告张福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