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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156号

原告郭莹与被告张福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莹,张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156号原告郭莹,女,住吉林省。被告张福荣,女,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莹与被告张福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