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曦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检验转向系、制动系性能不合格的“振兴”牌变形拖拉机,未经特许通行驾车驶入拖拉机禁行的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沿王筇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以约75公里的时速行驶至尹家村路段时,遇行人王某某步行进入车行道。被告人陈某某所驾车前部碰撞王某某身体,致王某某倒地当场死亡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当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22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自愿认罪,无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的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拖拉机行驶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案件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杨某、何某某、付某某、陈某、张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昆锦司[2015]病鉴字第448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证明书,交科所司鉴中心[2015]车鉴字第04-0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昆锦司[2015]痕鉴字第1608号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昆锦司[2015]痕鉴字第1932号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昆锦司[2015]毒检字第3001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书,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车辆放行凭证,视频资料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当庭提交的收条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取得了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惠金福
审 判 员 秦晓迎
代理
审判员 范小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