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奎。
委托代理人:萧贺林,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茂,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萧贺林,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焉耆县开都畜牧养殖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北大渠乡八家户村*组。
法定代表人:舍建忠,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学清,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霍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敢,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东奎、王东茂因与被上诉人焉耆县开都畜牧养殖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开都农民合作社)、马学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东奎、王东茂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开都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舍建忠,马学清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王东奎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易湘虎
代理
审判员崔瑜
代理
审判员库西塔尔别克马合苏提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田忠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