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人某某公司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月利率按10.8‰计算,从2015年6月10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6.2‰计算);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某、王某某某、贾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4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兴 旺
审 判 员 谢 加 富
代理
审判员 贾鹏某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