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339号原告银川硕丰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马建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尤艳茹,该电视台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硕丰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广播电视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需进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硕丰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银川硕丰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维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