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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财保22号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龙桥社区经济合作社与苏州苏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龙桥社区经济合作社,苏州苏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财保22号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龙桥社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35号。负责人卢炳男。委托代理人孙坚,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苏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法定代表人谢淑勋。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龙桥社区经济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苏州苏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龙桥社区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   心   阳

审判员 陆雪龙

审判员严汉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奚   晓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