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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403号

孙氏与孙长荣、刘玉坤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孙氏,孙长荣,刘玉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403号

原告:孙氏,女,193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长荣,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原告之女)。

被告:刘玉坤,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氏诉被告孙长荣、刘玉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氏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氏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劲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