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403号
原告:孙氏,女,193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长荣,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原告之女)。
被告:刘玉坤,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氏诉被告孙长荣、刘玉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氏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氏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劲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