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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百味佳快餐店(经营者 邹业明)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浦口区百味佳快餐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51号。法定代表人陈向阳,南京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健,南京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震宇,南京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百味佳快餐店,经营者邹业明,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南京市浦口区百味佳快餐店未履行该局作出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洪 途

代理

审判员  魏法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