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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497号

王茂国与王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茂国,王佃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497号原告王茂国,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佃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王茂国与被告王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佃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国撤回对被告王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茂国负担。

审判员  孙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天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