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497号原告王茂国,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佃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王茂国与被告王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佃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国撤回对被告王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茂国负担。
审判员 孙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天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