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平,男,汉族,1960年8月24日生,个体,住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负责人马永,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建平申请执行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人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永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