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2执179号

赵建平申请执行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平,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平,男,汉族,1960年8月24日生,个体,住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负责人马永,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建平申请执行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人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永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