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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11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江羽文、郑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江羽文,郑静,冯剑铭,姚春芳,吴江市盛泽镇春之声琴行,魏青,章国强,吴江市亿之琛纺织品有限公司,夏晨鸣,柯建帼,吴江禹云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11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负责人钮中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丽洁,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羽文。被告郑静。被告冯剑铭。被告姚春芳。被告吴江市盛泽镇春之声琴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盛步行街c区二层b3-15、17号。经营者冯剑铭。被告魏青。被告章国强。被告吴江市亿之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纺机市场5幢401号。法定代表人魏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晨鸣。被告柯建帼。被告吴江禹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20组。法定代表人江羽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江羽文、郑静、冯剑铭、姚春芳、吴江市盛泽镇春之声琴行、魏青、章国强、吴江市亿之琛纺织品有限公司、夏晨鸣、柯建帼、吴江禹云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6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孟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