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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2138号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成营、刘圣海、李加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李成营,刘圣海,李加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1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成营,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圣海,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加蕾,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成营刘圣海李加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焦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