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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32号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与邓某志、梁某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邓某志,梁某琼,邓某盛,邓某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32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地址:茂名市电白区。

负责人:陈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某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志,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475。被告梁某琼,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483。被告邓某盛,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9147。被告邓某仙,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5149。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诉被告邓某志、梁某琼、邓某盛、邓某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负担。

审 判 员  邓锡熹

人民陪审员  李建泉

人民陪审员  邓 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