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32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地址:茂名市电白区。
负责人:陈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某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志,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475。被告梁某琼,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483。被告邓某盛,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9147。被告邓某仙,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5149。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诉被告邓某志、梁某琼、邓某盛、邓某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负担。
审 判 员 邓锡熹
人民陪审员 李建泉
人民陪审员 邓 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