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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39号

芦延有、张成义与化德县恒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芦延有,张成义,化德县恒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芦延有,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德县白音特拉村。委托代表人王晓轩,女,系化德县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表人李艳霞,女,系化德县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化德县恒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成义,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德县白音特拉乡白音特拉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化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化德县恒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成义于2016年6月18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以执结。

审判员 :肖学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赛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