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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568号

赵东忠与赵洪勇、谢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东忠,赵洪勇,谢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568号申请执行人赵东忠。被执行人赵洪勇。被执行人谢义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东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