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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497号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左家庄村委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左家庄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州市北城大街567号。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被执行人左家庄村委会,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左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左云芳,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日做出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4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6日,本院做出(2016)鲁0781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4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部分,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81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素林

审判员  赵莹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天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