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157号原告张德珍,女,1961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宝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红霞,女,1977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鹏,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珍诉被告岳红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德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珍撤诉。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柳爱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