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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9157号

张德珍与岳红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德珍,岳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157号原告张德珍,女,1961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宝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红霞,女,1977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鹏,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珍诉被告岳红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德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珍撤诉。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柳爱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