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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671号

马鞍山市永友门窗配件销售部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市永友门窗配件销售部,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永友门窗配件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业主:赵荣谱,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6528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