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02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军,住所地榆树市。申请执行人于秀芳,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刘俊,地址榆树市环城乡姜家村*组。胡玉军、于秀芳与刘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2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玉军、于秀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玉军、于秀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玉军、于秀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