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字1267号罪犯尹刚,男,汉族,大专文化,1984年1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00元)。2014年4月3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尹刚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尹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10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尹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尹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尹刚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尹刚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