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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字第239号

辛红亮与杨建威、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字第239号申请人辛红亮,个体经商。被执行人杨建威,安平县××网××制造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本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808200元及利息3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5018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段立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