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字第239号申请人辛红亮,个体经商。被执行人杨建威,安平县××网××制造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本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808200元及利息3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5018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段立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