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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2953号

原告王保礼诉被告许新桩、第三人许新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王保礼,许新桩,许新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953号原告王保礼,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新桩,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许新丽,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开庭审理原告王保礼诉被告许新桩、第三人许新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礼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保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倪晓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狄鸣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