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效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略。
上诉人贾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力红
审 判 员 王衍琴
代理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