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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421号

邵某与贾某、张某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某,邵某,张某甲,李某甲,朱某,张某乙,某公司,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效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略。

上诉人贾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力红

审 判 员  王衍琴

代理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灿